财政部、国家发改委、交通运输部、监察部、审计署等5部门昨天联合下发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的通知。 自2009年1月1日起,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、航道养护费、公路运输管理费、公路客货运附加费、水路运输管理费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。 已预征的2009年度上述费用和车辆收费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部分,要予以全额清退。 各地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,及时向社会公布。